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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稿件来源: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1459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1.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3.药学(含中药学)专业评价标准

4.护理学专业评价标准

5.医学辅助专业评价标准

6.中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7.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8.医德医风考核评价登记表

9.附录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851-85837326;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0851-86820725;省卫生健康人才中心0851-83617522)

附件1

贵州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健康事业繁荣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  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坚持科学公正、分级分类。

第三条适用范围

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在职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国有企业、民营(含康复、养老、体检)等行业中的医疗卫生机构适用本条件,并按医院等级或行政隶属关系对应相应申报条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第四条  职称层级及效用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药、护、技)士为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为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行分级评价、分级使用原则。按规定调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须按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评审标准重新参加评审,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五条资格名称

(一)医疗类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二)药学类(含中药学)

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三)护理类

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四)技术类

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第六条任职资格取得方式

初、中级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全国统一组织实施。

副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考试、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正高级任职资格采取评审与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申报医疗类、护理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五)符合国家和我省对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的有关要求。

(六)按照要求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完成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或医德医风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当年不计算任职年限。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造成医疗事故的,从认定之日起延迟相应申报年限。定性为主要责任以上、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医疗过失)的,分别延迟3年、2年、1年申报。

(四)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五)其他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定延期申报的情形。

三、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九条初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医士(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护士(师):按照《护士条例》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聘任护师职称。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3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5年,可参加护师资格考试。

药(技)士: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大专学历,可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药(技)师:具备相应专业硕士学位;或具备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备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参加药(技)师资格考试。

四、中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第十条中级任职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备相应专业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报名参加考试

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公共卫生类别主管医师:具备博士学位并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护师: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或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主管药(技)师: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或具备中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五、副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

(二)具备大专学历,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必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十二条专业素养基本要求

(一)全面、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以及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

(二)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善于经验总结。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三条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与取得并受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其中医师须与执业范围相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按照转岗申报有关条件执行。

第十四条教学、带教要求

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每年为初级人员授课2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合格带教2名初级专业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或有效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的经历(时间不少于6个月)。医疗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中级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周至少1次。

六、正高级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第十六条  专业素养基本要求

(一)在具备所规定的副高级任职资格水平的基础上,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二)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专业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

(三)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经历要求

(一)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与取得并受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的“专业”相符(其中医师须与执业范围相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申报现岗位专业类别的,按照转岗申报有关条件执行。

第十八条  教学、带教要求

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每年为下级专业人员授课3次,每次不少于2个学时;合格培养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至少2名或初级人员(含进修生、院校实习生、规培生)至少5名或有效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医疗类(不含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护理类别中的医师、护师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每月至少2次。

七、激励政策

第十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任职资格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

(一)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大学毕业后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截止申报当年本科毕业满20年、大专毕业满25年);或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在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满25年,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期间取得国家认可的中医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对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有较丰富的预防诊治或临床护理等相关工作经验,工作业绩突出,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经本单位党委推荐和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2.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在县级(不含市、州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应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5年,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经本行业3名正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并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二)市(州)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市(州)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急诊科(含院前急救)、儿科、精神科、感染科从事相应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15年,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达到规定年限,经本单位党委推荐和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2.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医疗卫生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在市(州)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急诊科(含院前急救)、儿科、精神科、感染科从事相应专业技术连续工作满25年,受聘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任职期内年度考核优秀3次以上的,经本行业3名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并经本单位党委同意,市(州)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工作业绩要求只需满足规定条件中的2项。

(三)任现职期间,服从组织安排,受党委政府指派参加援外医疗工作,援外时间为1年期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

(四)参与其他重大政治任务的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98号)同时废止。

本条件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相关材料要求见附录。

附件2

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专业评价标准

一、专业设置

临床医学及口腔医学设置54个专业;其中内科类19个专业,外科类15个专业,妇产科类6个专业,儿科类3个专业,全科医学类(临床类别)1个专业,眼、耳鼻咽喉类2个专业,口腔类5个专业,急诊类3个专业。具体如下:

(一)内科类: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传染病、结核病、风湿与临床免疫、精神病、心理治疗、老年医学、重症医学、皮肤病与性病(临床类别)、职业病(临床类别)、肿瘤内科、康复医学。

(二)外科类:外科、普通外科、肝胆外科、肛肠外科、骨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肿瘤外科、麻醉、疼痛、运动医学。

(三)妇产科类:妇科、产科、妇产科、计划生育、生殖医学、妇女保健(临床类别)。

(四)儿科类: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临床类别)。

(五)全科医学类(临床类别):全科医学。

(六)眼、耳鼻咽喉类:眼科、耳鼻咽喉科。

(七)口腔类:口腔医学、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正畸。

(八)急诊类:急诊内科、急诊外科、院前急救。

专业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

二、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临床工作量要求

受聘担任中级职务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二)专业素养及能力要求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将病案作为评价载体,采取个人提供与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选取5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抢救、死亡或疑难病案进行评价。基于病案首页等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四个维度科学准确评价申报人执业能力和水平。将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详见附表2。

1.内科类: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熟练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内科的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了解本专业疑难病、罕见病的诊治技术。能处理本专业相关合并症、并发症,主持重症病人救治,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2.外科类:对外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深入了解,并能作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外科临床实践,并结合工作实践进行科学研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临床经验,能作为主刀或一助进行本专业三级以上疑难手术,完成院内外会诊和抢救工作。熟练正确地救治本专业急危重症病人,解决较复杂的病症或技术问题。

3.妇产科类:对妇产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深入了解,并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熟练掌握妇产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技术,能作为主刀或一助进行本专业三级以上疑难手术。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熟练地处理妇产科各种合并症、并发症,主持或参加救治危急重症病人。

4.儿科类:熟练掌握儿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了解儿科专业相关诊疗指南、专家共识、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较丰富的儿科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小儿各系统常见病的诊断及治疗,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5.全科医学类(临床类别):熟练掌握全科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全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全科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全科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诊治以症状学为表现的常见健康问题、常见多发疾病、多系统慢性疾病,以及救治复杂疑难病人,具有一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管理经验。指导基层全科医师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公共卫生服务效果明显。能参与基层传染病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协同、舆情与信息应对等工作,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6.眼、耳鼻咽喉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掌握眼、耳鼻咽喉专业大部分三级手术,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完成部分四级手术,并熟练正确地治疗本专业疑难病症、危重病人。

7.口腔类:对本专业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大中型常规或急诊手术,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一些大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地进行口腔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及治疗,熟悉本专业疑难技术,能参与疑难病例诊治。

8.急诊类:对本专业领域的急危重症、较复杂的疾病和较疑难的疾病有深入的了解,并能快速做出正确诊断和独立处理;具有娴熟的急救技术操作能力,掌握各种急救设备使用;熟练掌握并能带领完成本专业中、大型抢救,并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熟练掌握并能独立完成本专业大中型手术;具有一定的急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

(三)工作业绩要求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应提交受聘担任中级职务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7)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8)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3项(排名前三)。

(9)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

(10)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3件(排名前三)或参加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举办的“健康科普大赛”获优秀奖以上1次(排名前三)。

(11)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Ⅰ类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或在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1次。

2.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项;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必选项:设病床的医疗机构申报人员,须提供本人主治(持)、能够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的原始住院病历复印件5份;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手术/操作视频5个。非临床类、不设病床的专业或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须提供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报告5份。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奖三等奖2项。

(3)获得本专业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岗位能手、个人或团体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引进、推广新技术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卫生健康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卫生健康技术标准1项。

(6)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三)。

(7)获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表彰1项;或市(州)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推荐评选的与专业工作相关的优秀、先进等1项。

(8)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排名前三)。

(9)以第一作者在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

(10)入选省卫生健康委建立的“贵州省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2件(排名前三)。

(11)因专业水平和能力突出,受邀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做专题讲座2次。

(四)破格申报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主治医师,担任主治医师满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需2名以上主任医师同行专家推荐。任现职以来,除须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级、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国家级科技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5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3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2.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第一),获得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获得市(州)级科技奖二等奖2项。

(2)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限第一原始发明人),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至少有2篇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高水平医药卫生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4)引进或研发新技术填补本专业我省空白或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不少于2名同行专家(国家级学〈协〉会专科分会现任主委、副主委或常委)认可。

(5)完成本专业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手术量或疑难病症诊治数量在全省(地区)本专业同级别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排名前列,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突出,经单位审核推荐,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举荐的。

三、申报主任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临床工作量要求

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要求,详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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